最高法公佈食藥糾紛司法解釋
  贈品侵權 可找廠家商家討說法
  贈品侵權
  網購損失
  當前,我國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外公佈了《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對知假買假者是不是消費者、贈品不合格能否索賠、網購遭受損失網絡交易平臺如何擔責等熱點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加大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力度。總共18條的司法解釋將於3月15日起施行。
  購買者維權不受影響
  司法解釋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最高法院公佈的典型案例中,一位購買者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腸過了保質期而購買,法院最終判決支持購買者退貨並取得10倍價款賠償金。
  “法院對於知假買假請求懲罰性賠償是否予以支持的問題,無論法學界還是審判實踐中都存在不同認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這次發佈的司法解釋支持了知假買假的索賠,對於統一司法尺度、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說。
  “但是對於所謂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買假,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說,“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制約、遏製作用,但也可能產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市場秩序上的問題。”
  生產者銷售者要擔責
  司法解釋規定: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楊立新介紹,司法實踐中,贈品因質量問題造成受贈人損害,受贈人往往因為無償取得贈品,沒有支付對價,不作為消費者對待,在賠償問題上通常是減輕生產者、銷售者責任,而不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於商家讓利性質,因此司法解釋對於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作了限定,即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
  霸王條款一律無效
  司法解釋規定:食品、藥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食品、藥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所定“霸王條款”內容一律無效。
  孫軍工說,實踐中,消費者與食品、藥品的經營者相比,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一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霸王條款”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認定“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廣告虛假代言人擔責
  司法解釋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註。201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修改後法律就明確規定了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對此進一步予以明確。
  孫軍工解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精神,在連帶責任中,消費者既可一併起訴食品、藥品的生產商、銷售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請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起訴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作為被告,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然後再由這些被告向其他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
  交易平臺不把關要連坐
  司法解釋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繫方式,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孫軍工解釋,商家入駐網絡交易平臺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場費,具備先行賠付條件,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時,其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明知侵權而放任自流,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則構成共同侵權。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認為,這樣規定一方面適度分擔了行政監管機關的執法壓力,督促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對其商戶行為進行適當監管;另一方面也給廣大網購者提供了一條更為便利和有效的救濟途徑。
  “畢竟相較於向網絡上的侵權商戶索賠,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是更為現實的選擇。”王利明說。據新華社
  新司法解釋其他規定
  ●食品、藥品雖在銷售前取得檢驗合格證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時尚在保質期內,但經檢驗確認產品不合格,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該食品、藥品具有檢驗合格證明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審查、檢查、管理等義務,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費者遭受人身損害,消費者請求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因虛假廣告推薦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遭受損害,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藥品檢驗機構故意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藥品檢驗機構因過失出具不實檢驗報告,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原標題:網購損失 交易平臺不把關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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