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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進一步推進我區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結合自治區黨委八屆七次全委(擴大)會議目標任務和我區實際,就進一步深入推進自治區戶籍制度改革,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自治區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進一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實和調整戶籍管理政策。統籌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統籌推進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統籌推動我區各民族之間的人員交流交往交融。科學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合理引導農(牧)業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有序推進農(牧)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實現新疆人口合理分佈,逐步推動城鎮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逐步推動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
  (二)基本原則。堅持積極穩妥、規範有序。立足基本區情,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牧)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願。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依法保障農(牧)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能把農業轉移人口“拉進城”或“被落戶”。
  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的落戶政策。
  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改革目標。進一步落實和調整戶籍管理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自治區實有人口信息系統,逐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醫療衛生、基本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
  二、進一步落實和調整戶籍管理政策
  (四)全面放開縣級市市區、縣級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它建制鎮的落戶限制。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依法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技能型人員;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技校、職高畢業生;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房改房、二手房等人員(對新購買商品房暫未取得房產證的,可憑購房合同和契稅完稅證辦理落戶);因城市(城鎮)建設承包土地(草場、林地)被征收、徵用、完全失去土地(草場、林地)的農(牧)民。
  2、取消下列落戶條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對有合法穩定職業的限制;大、中專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限制;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對婚齡、落戶年限、年齡、子女婚否的限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和個體經營者投資落戶對投資額、納稅等相關條件的限制。
  (五)放寬租賃房屋(含實際居住地)落戶政策。凡在當地租賃房屋(含實際居住地)的人員,連續居住滿一年和參加社會保險滿一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親屬等,可以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六)南疆實行更加寬鬆的落戶政策。積極鼓勵到南疆城鎮、農村(牧區)落戶,不限制落戶條件,落戶人員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教育、社保、計劃生育、就業等優惠政策。
  (七)控制烏魯木齊市和適度控制克拉瑪依市的人口規模。根據城市綜合發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烏魯木齊市應控制落戶,克拉瑪依市應適度控制落戶,並參照自治區《進一步推進我區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自行制定戶籍改革政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創新人口管理
  (八)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草場、林地)及人口統計等制度。
  (九)建立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半年以上的,應當申領居住證。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就業權、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公共衛生、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符合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居住證持有人連續居住滿二年和參加社會保險滿二年,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職業教育補貼、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隨行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滿四年以上、父母參加社會保險滿三年為基本條件,逐步享有隨行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按照責權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參加預備役和民兵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根據我區的實際,針對居住半年以下的流動人口辦理“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登記證”,並完善我區居住證、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管理辦法。
  (十)解決無戶籍人員落戶並建立長效機制。解決無戶籍人員落戶是加強社會服務管理,改善民生,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重要舉措。結合我區無戶籍人員實際,分類施策,解決落戶問題:
  1、對符合落戶條件但由於戶籍意識淡薄等原因而未及時落戶的,基層組織和派出所應及時督促其落戶。
  2、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指超計劃生育和非婚生育)出生的人員;非醫療機構出生的人員;公民私自收養的人員,憑村、社區基層組織出具的證明,或派出所民警的調查報告,經公安機關審批,予以落戶。
  3、對流動人口中的無戶籍人員,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在現居住地辦理落戶;不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由原籍地派出所民警調查,經公安機關審批,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原籍地辦理落戶;戶口在原籍地被註銷的,由原籍地派出所民警調查, 經公安機關審批,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原籍地恢復戶口或辦理落戶;原籍地無法查明,現居住地又不具備落戶條件的,應在現居住地辦理特殊居住證,納入社會管理。
  各地要建立無戶籍人員落戶長效機制,公安、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要定期通報情況,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開展常態化人口調查,及時解決轄區內的無戶籍人員落戶,不得將無戶籍人員落戶與計劃生育、新農合參保率、人均GDP、年終考核等工作相掛鉤,確保應落盡落。
  (十一)推動實現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各地應綜合運用公租房、廉租房、安置房、單位公產房等政府公共資源,推行各民族混居;通過環境優化、教育資源傾斜等辦法,鼓勵和引導社會居住資源合理分佈,推進各民族混居、雜居,統籌推動各民族之間的人員交流、交往、交融。
  (十二)實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便民聯繫卡制度。為便於對外出務工、務農、經商等人員的服務管理,實行便民聯繫卡制度。各地要落實以流入地為主,流出地配合,兩頭抓,雙向管的工作原則,流入地要將便民聯繫卡作為租賃房屋、務工、務農的憑證之一積極提供服務,並加強與流出地銜接;流出地要將便民聯繫卡制度列入村規民約和社區公民守則中,提高群眾申領辦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通過發放便民聯繫卡,及時掌握流出人員動態情況,與流入地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健全實有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有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入戶調查,掌握人口動態信息,確保人口信息數據準確、鮮活。在戶口登記、居民身份證辦理時,依據自治區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維吾爾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使用規範的少數民族姓名漢字音譯。公安機關要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的自治區實有人口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與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撐,為社會管理和經濟發展提供服務。
  四、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合法權益
  (十四)完善農村(牧區)產權制度。土地(草場、林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牧)戶的用益物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是農(牧)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加快推進農村(牧區)土地(草場、林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牧)民的土地(草場、林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建立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農(牧)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草場、林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戶農(牧)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牧)民意願的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草場、林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五)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農(牧)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等享有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鎮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逐步完善並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和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升學考試的辦法。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牧)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牧)業轉移勞動力就業。將農(牧)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把進城落戶農(牧)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牧區)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並落實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制度,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高統籌層次,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區統籌,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把進城落戶農(牧)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農(牧)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六)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牧)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逐步理清事權關係,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自治區和各地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完善轉移支付,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級政府有能力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五、工作要求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作為一項基礎性社會管理制度,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舉措。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按照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總體部署,統籌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改革和創新戶籍管理制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
  (十八)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深入宣傳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主要內容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牧)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營造全社會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十九)加強協調配合。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自治區公安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民政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法制辦、綜治辦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研究制定與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適應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公安廳、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加強跟蹤評估、督查指導,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性工作,健全人口管理隊伍,嚴肅法紀,切實加強人口管理。
  各地和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制定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須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原標題:關於進一步推進我區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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